各有关学院(系、所、部):
根据校研发〔2010〕126号“关于对部分研究生限期进行毕业 (学位)论文答辩的通知”和2011年12月27日研究生院“关于督促部分研究生限期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的通知”要求,2005级及以前的博士研究生、2006级及以前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仅指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在职攻读各类专业学位的人员)、2007级和2008级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截止2012年6月30日前应进行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现将超期未进行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办理有关手续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要求,凡未按期进行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者,请于2012年10月30日前在研究生院办理肄业手续。
二、凡在2012年6月30日前申请延期进行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经学校审核同意的2005级及以前的博士研究生,应在2012年10月20日前提出毕业(学位)论文盲审申请,并于2012年11月25日前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在2012年6月30日前申请延期答辩,并经学校审核同意的各类硕士研究生应于2012年11月25日前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并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对超期不办理论文盲审和答辩申请者,学校不再受理,并按照肄业处理。
三、请有关学院(系、部、所)及时通知本单位所有相关研究生按期办理有关手续,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研究生的学制规定。
研究生院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