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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位与 研究生教育督导条例》的通知

作者:  来源:研究生办  发布日期:2016-07-08  浏览次数:

各学院(系、所)、有关处(室):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条例》经2016年6月19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624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精神,为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健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围绕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过程的关键工作环节进行检查、评估、指导,为管理部门提供咨询和决策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简称“督导组”,下同),督导组是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生院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督导组由19-25名督导员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根据督导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项督导组,各专项督导组设小组长1名。组长全面主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专项督导组小组长负责开展专项教育督导活动。

第五条 督导员由长期从事研究生教育工作,来自不同学科,具有丰富研究生培养或者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以离退休人员为主,年龄在70岁以下。督导员由学校选聘,每届聘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

督导员因故提出辞职,经学校同意,按程序选聘、补充新成员。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所)成立本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组。

第三章  工作原则与方式

第七条 坚持了解情况、研究问题、督促检查、提出建议原则,采取常规检查与随机抽查、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督导工作。

(一) 实行组长负责制。学期初,组长负责制定督导计划,分解督导任务,学期末总结督导工作;健全与校、院(系、所)沟通联系的长效机制。

(二) 实行工作备案制。督导员应及时做好记录,做到督导环节有案可查,有据可依。督导员及时处理与反馈督导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负责跟踪处理。

(三) 实行工作例会制。不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专题会议与研讨会,形成督导纪要、工作报告,针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律性突出问题,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督导员开展专题调研。

(四) 实行评价制度。学期末,督导组应对督导工作专项内容做出全面、客观评价,研究生院负责评价意见存档及管理,评价意见作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创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督导工作方式包括随堂听课,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等。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督导组针对下列事项开展教育督导:

(一) 全面了解、检查研究生院及学院(系、所)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检查研究生招生过程中落实国家及学校相关政策的情况,及时反馈招生过程中存在问题。

(二) 对研究生课程教学与培养环节实施督导,研究生教育各类建设项目过程督导,研究生参与科研情况督导,并反馈督导检查结果、提出建议。

(三) 对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评审、答辩、学位授予、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反馈检查结果、提出建议。

(四) 对招收研究生教师年度审核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反馈检查结果、提出建议。

(五) 对学位授权点运行状态进行督导。对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进行检查,对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提供咨询与建议。

(六) 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其他工作进行督导,并反馈督导检查结果、提出建议。

第五章  工作职责及待遇

第十条 督导员应认真履行督导组工作职责,积极参加督导组活动,努力完成督导组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督导员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督导员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由学校按学期发放工作补贴。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各院(系、所)以及相关教师应支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保证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院(系、所)召开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要工作会议时应邀请督导员参加。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网页,及时发布、公示督导信息,促进、推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经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督导条例》(校研发〔2009〕339号)同时终止。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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