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科学观测站)评估的通知
作者: 来源:研究生办 发布日期:2016-04-28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十二五”建设工作评估的通知》(农科(条件)函〔2016〕125号)精神,2016年农业部科教司将开展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科学观测站)评估工作。为了做好依托我校建设的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科学观测站)本轮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与范围
1.评估依据
依据《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农业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2.评估范围
依托我校农学院、园艺学院、动物科技学院、动物医学院、机电学院、植保学院、水保所、旱研院建设的14个重点实验室(科学观测站),详细名单见附件。
二、评估工作安排
1.2016年6月1日前,依托我校建设的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科学观测站)按照评估要求,依据评估规则、评估评分标准、总结提纲,开展自评与撰写工作总结材料。自评总结材料经依托学院(所)组织专家论证、完善修改,审核通过后,报科研院校内公示,学校根据公示结果出具公示证明。2016年6月15 日前,各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科学观测站)登录“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自评材料上报工作。
2.2016年7月15日前,“农业部作物高效用水重点实验室”组织完成“作物高效用水学科群”的互评总结工作。
3.2016年9月15日前,各重点实验室(科学观测站)做好评估抽查验证准备工作,迎接农业部专家抽查验证。
三、有关要求
1.“十二五”期间,农业部对我校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力度较大。本轮评估将作为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科学实验站)“十三五”建设投入的重要依据。请各相关依托学院高度重视,组织重点实验室(科学观测站)负责人做好自评报告编制、审核与抽查验证准备等工作。
2.本次评估农业部将以学科群为单元,陆续开展实验室评估培训。各重点实验室(科学观测站)加强与学科群沟通,密切注意评估培训信息,按时参加实验室评估培训。
3.为了保证自评报告公示工作按期开展,请各重点实验室(科学观测站)于2016年6月1日前将学院(所)审核盖章后的自评报告1份(附专家论证意见),报送科研院科研基地管理处(D503),同时发送电子档。
联系人:王波、董伟
联系电话:87081379
电子邮箱:wangbo@nwsuaf.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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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
2016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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